訪問量:304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8-04 11:04:41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湛稅稽罰告〔2021〕10號
湛江市***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0***30446370T)
對你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jù)、法律依據(jù)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jù)
1.你公司2010年3月轉讓土地使用權,采取簽訂兩份合同的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營業(yè)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經檢查,你公司于2010年3月將位于湛江市赤坎區(qū)草蘇村委獨田村北側(以下簡稱“草蘇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湛國用(2003)第00072,面積78,291平方米)、地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轉讓給湛江市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份是虛假合同,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價格71,000,000.00元,經中介機構評估,價格為77,759,4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權71,166,500.00元、地上建筑物價格6,592,900.00元。2010年4月,你公司按評估價格申報繳納營業(yè)稅3,558,32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49,082.75元、教育費附加106,749.75元、印花稅38,879.80元、土地增值稅1,423,330.00元。在轉讓過程中,經原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地方稅務局調查核實,你公司無法提供購地支出憑證、征地補償費、初期開發(fā)成本及建設成本費用,故涉及的營業(yè)稅計稅依據(jù)不得抵減土地使用權購置原價,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未區(qū)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均按2%征收率計繳。一份是真實合同,即《土地轉讓合同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轉讓總價款為154,990,000.00元,實際收款額為155,094,693.50元,其中地上建筑物價格6,592,900.00元,則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為148,501,793.5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第四條的規(guī)定,你公司少繳“轉讓無形資產”營業(yè)稅3,866,764.68元(148,501,793.50×5%-3,558,325.0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你公司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270,673.53元(148,501,793.50×5%×7%-249,082.75)。
根據(j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6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fā)明電[1994]2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你公司少繳教育費附加116,002.94元(148,501,793.50×5%×3%-106,749.7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二、三、七條的規(guī)定,你公司少繳“產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38,615.20元(154,990,000×0.5‰-38,879.8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一、二、四、五、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八條及《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稅函〔2007〕101號)的規(guī)定,你公司少繳土地增值稅3,031,723.81元(148,501,793.50×3%-1,423,330.00),其中因稅務機關錯用征收率導致少繳土地增值稅711,665.00元(71,166,500.00×3%-1,423,330.0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的規(guī)定,你公司2010年3月轉讓草蘇地塊及地上建筑物,采取簽訂兩份合同的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合計6,496,112.22元(3,866,764.68+270,673.53+38,615.20+3,031,723.81-711,665.00),是偷稅。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你公司提供的真實《土地轉讓合同書》和《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2010年“其他應收款-湛江市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明細賬和相關收取土地款項記賬憑證、“2010年收取草蘇地塊及地上建筑物(湛國用(2003)第00072號)款項明細表”、銀行憑證及實際收取土地款項收據(jù)復印件、以及《關于兩份土地轉讓合同書說明》;湛江市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的《項目公司發(fā)票構成明細(草蘇地塊一)》、《付購地款明細表(草蘇地塊一)》、2010年“預付賬款-湛江市***貿易有限公司”明細賬和相關支付土地款項記賬憑證復印件;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提供的真實《土地轉讓合同書》復印件,均證明你公司轉讓草蘇地塊簽訂了兩份合同以及實際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收入的事實。
(2)湛江市國土資源檔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虛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湛江市土地交易鑒證證明書》、《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自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登記卡》、《協(xié)議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交易稅費繳款通知》、《稅收通用繳款書》、《土地鑒證交易申請書》、《湛江市赤坎房發(fā)經貿發(fā)展有限公司位于赤坎區(qū)草蘇村委獨田村北側商售小區(qū)的土地估價報告》、《契稅完稅證》復印件;原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地方稅務局提供的《關于我司位于赤坎區(qū)草蘇村委獨田村土地購進成本及建設成本問題的說明》、《調查情況及計稅說明》、《湛江市土地交易鑒證證明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湛江市***貿易有取公司章程》、《湛江市***貿易有取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估價報告》、《房地產估價報告》復印件;你公司提供的“支付開發(fā)區(qū)地方稅務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稅款記賬憑證”、“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產動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營業(yè)額審核表”、“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產動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審核表”、“國有土地使用證”、“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自開)”復印件,證明你公司按虛假合同金額申報繳納營業(yè)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的事實,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錯用征收率計繳土地增值稅的事實。
(3)你公司簽字確認的《2010年轉讓草蘇地塊應補繳轉讓無形資產營業(yè)稅費明細表》和《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證明你公司確認2020年少繳營業(yè)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的事實。
2.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在帳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繳企業(yè)所得稅。
(1)在帳簿上不列收入
經檢查,你公司2009年取得應稅收入共計105,890,317.04元,其中列入“商品銷售收入-煤”科目貸方發(fā)生額92,965,077.04元、列入“商品銷售收入-倉儲服務”科目貸方發(fā)生額2,108,240.00元、在帳簿上不列轉讓文保地塊土地使用權收入10,817,000.00元。
經檢查,你公司2010年取得應稅收入共計198,284,136.75元,其中列入“商品銷售收入”科目貸方發(fā)生額25,598,222.26元、列入“商品銷售收入-倉儲服務”科目貸方發(fā)生額12,277,120.99元、在帳簿上不列轉讓草蘇地塊土地使用權收入155,094,693.50元、在帳簿上不列轉讓開發(fā)區(qū)樂興路ZKPK-09-3號地的土地使用權收入5,314,100.00元。
(2)成本核算混亂
經檢查,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的會計核算缺乏嚴格的財務管理,記賬較為混亂,特別是成本的核算尤為混亂,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1 \* GB3 \* MERGEFORMAT①虛增土地成本,土地成本以大于實際取得的土地價格列入“無形資產-土地”科目,大量的土地款用現(xiàn)金支付,白單入賬;另將一些股東的注資也記入土地成本,造成土地的真實成本難以核實;= 2 \* GB3 \* MERGEFORMAT②你公司賬載土地征地補償費、初期開發(fā)成本及建設成本費用支出沒有明細,無法區(qū)分支出的費用具體應由哪塊土地來承擔,且費用支出也大多以白單支付;= 3 \* GB3 \* MERGEFORMAT③“在建工程-***鋼材銷售中心”賬上反映合計支出101,932,099.84元,檢查中發(fā)現(xiàn)這一個億的成本支出不僅僅是工程款,還有支付給其他公司的土地款及一些房屋賠償款等等,費用支出的明細繁多,所支付的費用大多以白單列支,難以核實費用支出的真實性。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沒有相關的工程結算書,支付的費用存在有核算內容失實的問題,也導致了核算成本失實;= 4 \* GB3 \* MERGEFORMAT④“財務費用”科目利息支出問題,你公司2009年列支財務費用16,803,786.63元,2010年列支財務費用12,784,293.78元,2009年至2010年支付利息費用合計29,588,080.41元,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檢查年度大部份的利息支出,屬于以前年度的利息。你公司于2010年3月一次性從“遞延資產”科目中分攤9,900,000元的利息在“財務費用”科目中列支,所分攤的利息所屬年度,你公司無法分清,至2011年底,你公司掛在“遞延資產”科目尚未分攤的利息費用有34,151,787.22元,由于支付的利息牽涉的年度較長,難以按稅前扣除的確認應遵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來分開各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也無法按借款用途來區(qū)分各個成本對象應負擔的利息費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六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yè)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稅務機關應根據(jù)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第六條、第七條“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jù)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shù)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第八條、《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湛國稅發(fā)〔2008〕85號)第一條“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行業(yè)的應稅所得率統(tǒng)一按下表執(zhí)行: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按7%的應稅所得率、其他行業(yè)按10%的應稅所得率”的規(guī)定,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成本核算混亂,難以查賬,對你公司采取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2009年由于商品銷售收入總額所占比重最大,主營項目屬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確定應稅所得率7%;2010年由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總額所占比重最大,主營項目屬其他行業(yè),確定應稅所得率為10%。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在帳簿上不列收入合計171,225,793.50元(10,817,000.00+155,094,693.50+5,314,100.00),造成少繳企業(yè)所得稅4,199,517.34元[10,817,000.00×7%×25%+(155,094,693.50+5,314,100.00)×10%×2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收取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收入,在帳簿上均不列收入,造成少繳企業(yè)所得稅4,199,517.34元,是偷稅。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商品銷售收入”明細賬及相關記賬憑證抽樣復印件;湛江市國土資源檔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文保地塊土地使用權的《湛江市土地交易鑒證證明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產動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營業(yè)額審核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非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適用)》、轉讓無形資產發(fā)票、契稅完稅證、《土地交易稅費匯總表》、《證明》、《關于湛江市***貿易有限公司位于文保南村宗地的情況說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證明你公司2009年在帳簿上不列轉讓文保地塊土地使用權收入的事實。
(2)你公司提供的2010年“商品銷售收入”明細賬及相關記賬憑證抽樣復印件,以及轉讓草蘇地塊簽訂的真實《土地轉讓合同書》和《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2010年“其他應收款-湛江市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明細賬”和相關收取土地款項記賬憑證、“2010年收取草蘇地塊及地上建筑物(湛國用(2003)第00072號)款項明細表”、銀行憑證及實際收取土地款項收據(jù)、“其他應收款-湛江皇冠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明細賬及相關記賬憑證復印件和《關于兩份土地轉讓合同書說明》原件;湛江市國土資源檔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轉讓開發(fā)區(qū)樂興路ZKPK-09-3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產動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營業(yè)額審核表》、《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產動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審核表》、轉讓無形資產發(fā)票、契稅完稅證等相關資料復印件;原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地方稅務局提供的轉讓開發(fā)區(qū)樂興路ZKPK-09-3號土地使用權的調查情況及計稅說明、《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產動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營業(yè)額審核表》、不動產銷售(轉讓)發(fā)票、房地產估價報告等相關資料復印件;湛江皇冠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轉讓開發(fā)區(qū)樂興路ZKPK-09-3號土地使用權的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契稅完稅證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和《關于購買土地、房屋交易情況說明》原件,證明你公司2010年轉讓草蘇地塊和開發(fā)區(qū)樂興路ZKPK-09-3號地的土地使用權收入,均在帳簿上不列收入的事實。
(3)你公司提供的2003年至2010年“無形資產”、“其他應收款-龐田福”、“在建工程”明細賬及記賬憑證抽樣復印件;該司提供的2016年至2010年“遞延資產”、2009年至2010年“財務費用”以及2009年至2010年“商品銷售成本”明細賬和記賬憑證抽樣復印件;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關于我公司與湛江***貿易有限公司訂立物流中心倉庫施工合同及相關情況說明》,證明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賬目混亂,成本資料、費用憑證不全、成本核算失實的事實。
(4)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至2010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證明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已申報企業(yè)所得稅的事實。
(5)你公司簽字確認的《2008年至2010年度核定應納企業(yè)所得稅匯總表》和《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證明你公司確認2009年至2010年在帳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繳企業(yè)所得稅的事實。
(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及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你公司2010年3月轉讓赤坎區(qū)草蘇村委獨田村北側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采取簽訂兩份合同的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合計6,496,112.22元;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收取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收入合計171,225,793.50元,在帳簿上均不列收入,造成少繳企業(yè)所得稅4,199,517.34元,上述兩項行為均屬于偷稅,擬處予少繳稅款的0.5倍罰款:(6,496,112.22+4,199,517.34)×0.5倍=5,347,814.78元。
二、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公司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勺允盏奖靖嬷獣掌鹞鍌€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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