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量:283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1-11-05 10:32:58
《公司法》第34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甲公司有兩個股東,分別為A企業(yè)與B個人。A企業(yè)占10%股權比例,B個人占90%股權比例。雙方對甲公司的稅后利潤(紅利)分配作了如下約定:A企業(yè)分得90%,B個人分得10%(即持股比例少的多分,持股比例多的少分)。問:稅務機關對于雙方?jīng)]有按股權比例分配稅后利潤的行為如何處理?即一是否同意這種分配方案?二是由于B個人在分配稅后利潤時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種做法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認為是避稅或者偷稅?請?zhí)峁┚唧w的稅收規(guī)定。謝謝!
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香洲區(qū)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1-07-13 09:36
回復內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請按分配情況如實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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