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量:269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9-08 11:16:37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伍某某稅務處理決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99號送達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2-07-22 17:57:4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伍某某(納稅人識別號:440782********7833):
因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稅務文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穗稅一稽處〔2022〕378號),文書內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28日對你(單位)(地址:廣東省江門市***)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繳納稅費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2017年11月30日,你與潘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轉讓廣州市***投資有限公司15%股權,股權轉讓價格110,000,000元。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8日,潘某某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合計50,000,000元。2018年1月以上股權變更辦理工商變更手續(xù),潘某某指定持有人李某變更登記為廣州市***投資有限公司15%股權持股股東。你以現(xiàn)金出資方式取得廣州市***投資有限公司15%股權的實繳資本為16,500,000元,上述股權轉讓對應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為16,555,000元(實繳資本16,500,000元+印花稅55,000元)。你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你于2017年11月30日與潘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轉讓廣州市***投資有限公司15%股權,股權轉讓價格110,00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1民終19686號)、《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111民初4336號)及相關證據(jù)材料;(2)對你授權代理人進行調查詢問的《詢問筆錄》;(3)從“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打印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4)你出具的《關于股權轉讓事項的說明》(2022年4月29日)、《關于股權轉讓事項的補充說明》、《關于股權轉讓事項的說明》(2022年6月24日);(5)《股權轉讓協(xié)議》復印件;(6)稅務征管系統(tǒng)導出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申報情況;(7)經你授權代理人確認的《稅務稽查工作底稿》。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jù)
(一)追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年第67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對伍某某股權轉讓的行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稅率,追征個人所得稅18,689,000元[(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
(二)追征印花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伍某某與潘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按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jù)”稅目,依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稅率,應追征印花稅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三)加收滯納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上述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8,689,000元、印花稅55,000元,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白云區(qū)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可自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廣州市天河區(qū)華夏路3號)申請行政復議。
請你單位及時到我局(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機場路131號)領取《稅務處理決定書》(穗稅一稽處〔2022〕378號)正本,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處理決定書》(穗稅一稽處〔2022〕378號)正本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2日
自然人股權轉讓稅務風險
一、自然人股權轉讓
是指企業(yè)的自然人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權出賣、贈與、轉讓給其他公司或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的實現(xiàn)。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轉讓股權所得。
二、涉及的主要風險
“股權轉讓”事項常見的涉稅風險表現(xiàn)有:
1.轉讓方轉讓股權未申報繳納稅款或支付方支付時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2.以無償劃轉、平價或低于成本價的方式轉讓股權,未按公允價值申報股權轉讓所得。
3.其他股權轉讓事項未足額繳納相關稅款的風險。
主要表現(xiàn)形式:
(一)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賬面凈資產份額風險。
(二)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格風險。
三、涉及的主要稅種和稅收政策
涉及的主要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
1. 個人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6] 86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yè)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
(5)《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2. 印花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適用于2022年7月1日前業(yè)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適用于2022年7月1日后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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